福建惠安县法院:“全屋定制”不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时间: 2024-09-21 15:14:29 |   作者: leyu乐鱼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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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吴燕芬)在“全屋定制”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使用约定外的木材品牌导致家具异味严重,雇主能否要求3倍惩罚性赔偿呢?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并提出此类合同纠纷的司法规范指引,值得借鉴。

  甲某向乙某“全屋定制”新房所需的一套家具,约定柜体价款5万余元,并对家具柜体的形态和品牌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某使用了合同约定外的另一木材品牌,柜内异味严重。双方对此事争执不下,甲某向惠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按支付购货款的3倍赔偿相应的损失16万余元。

  如何界定甲某的损失成为本案认定的难点。若单纯机械式办案,本案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进入鉴别判定程序,难免带来双方的诉累。对此,惠安县法院崇武法庭承办法官,本着“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目前,直接按照合同柜体价款的3倍向对方主张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虽然被告对柜体使用了不同的材质,但已完工交付,这个属于定制的家具,考虑双方损失,是不是能够对赔偿金额予以相应退让?”法官对甲某说道。

  “你们违约在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理应在适当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诉求的损失金额可能过高,如果调减下来,你们能接受多少赔偿数额?”法官对乙某说道。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甲某同意减少赔偿金额诉求,乙某在1个月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万元。4月8日,乙某依照方案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至此圆满了结。

  “全屋定制”是非常普遍的装修方式,因此产生的纠纷亦都会存在。木作市场涉及的木材种类非常之多,品质各不相同,价格也参差不齐,业主往往无法专业区分木材种类,仅能通过气味、外观等较为浅显的表象进行判断。因此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候,定作人应要求承揽人提交质量证明材料并进行验收,当发现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业主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若双方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业主难免需要通过鉴定,以完成承揽人履行定作义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构成违约且造成损失的举证义务,某些特定的程度造成诉累。

  本案中,是不是能够以被告存在欺诈情形要求3倍惩罚性赔偿呢?经办法官表示,“全屋定制”是定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当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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